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对考核认定对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品德、业绩、能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的一种评审方式。是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职称的简化评审。
第三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包括全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考核评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职称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
第五条 申报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员级职称;
(二)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二)非全日制学历的。
(三)已取得职称的。
(四)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报送。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申报点汇总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通过。
(五)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职称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参照评审程序处理。
认定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日期起算。
第八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应当提交材料:
(一)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业绩成果材料。
第九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开展相应考核认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